美国联邦贸易局有关连锁业法规
简介:自1979年10月21日起,美国联邦贸易局要求每一名在美国出售特许权者,应准备好一份情况声明以便在适当时机提供给可能的特许证经销商(...
自1979年10月21日起,美国联邦贸易局要求每一名在美国出售特许权者,应准备好一份情况声明以便在适当时机提供给可能的特许证经销商(请加拿大或非美国居民注意后面的“准备你自己的情况声明”一章)。
情况声明必须在下列各种情况中最早的时间向可能特许权经销商提供:
签约前十个营业日或可能的特许证经销商向特许证出售人或特许证经纪人支付费用以前的各营业日或在特许证出售人或特许证经纪人与可能的特许权经销商第一次当面会晤时。
凡特许证出售人或特许证经纪人不执行美国联邦贸易局第436号法规者,最高每日可处以10000元之罚罪金。
“营业日”一词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国家所定节假日。
“特许证经纪人”之定义为除特许证出售人或特许权经销商以外从事出售或安排出售特许权之任何人(即任何个人、集团或其他商业实体)。
“当面会晤”一词的定义为可能的特许证经销商与特许证出售人或特许证经纪人之间所举行为讨论出售特许权面对面的会晤。根据上述定义,第一次“当面会晤”不包括电话或邮件的联系。即会举行了面对面的会晤,也不一定是“第一次”的会晤。在解释该词时.联邦贸易局将考虑下列因素:
(1)在讨论开始时,特许证出售人是否明确表示该时不准备讨论对特许证出售的可能性。
(2)会晤与否由可能的特许权经销商而不是由特许证出售人提出的,
(3)会晤是否仅限于短时间与一般化的讨论。
(4)是否规定了收益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