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环境下的绩效管理
简介:不胜任工作进行辞退的举证义务: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 1.不能胜任解除与绩效管理体系的挂钩 (1)不...
不胜任工作进行辞退的举证义务: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
1.不能胜任解除与绩效管理体系的挂钩
(1)不能胜任工作与业绩目标制定。
1)设定绩效目标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2) 目标制定应当与员工通过沟通共同制定,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确定考核标准亦要与员工沟通,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4)告知员工考核不合格的结果。
(2)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与业绩考核。
1)整个业绩考核的过程注意书面化,或者按一定周期进行书面化;
2)注意在考核过程中,在进行业务指导与提高时,给员工进行辩解和陈述的机会,并要求员工书面确认;
3)有意识地将事实认定部分与考核结果部分拆分;
4)注意保留考核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以及客户的反馈意见。
(3)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与业绩改进。
1)调整工作岗位,并书面化通知,注意要求员工签收;
2)进行培训,保留培训记录,注意与员工确认培训内容及培训过程;
3)满足“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条件者,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绩效管理的变通处理
(1)协商解除;
(2)合同终止;
(3)薪酬调整;
(4)完善配套制度,值得提倡的是,对工作岗位设定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