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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补贴

来源:说书人2020-08-12 11:57:34 阅读:761

简介:技术进步对中小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一般实力较弱,资金不足,能用在研究与开发的资金就更有限了。因此,各国政府...

技术进步对中小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一般实力较弱,资金不足,能用在研究与开发的资金就更有限了。因此,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计划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专项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一般由政府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实施。

研究与开发补贴

德国规定,对中小企业与学术界的研究合作除给予所需费用低息贷款外,每年还要补助3万马克。对开发新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50%的研究补助费,并协助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从1992年起,开始对东部地区的中小企业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给予资助,到1995年底已对798户中小企业的1018个项目提供了2.2亿马克的资助。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科技,从1997年起,德国联邦教研部通过历时4年的“东部地区合作研究开发计划”,向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资助,资助金额高达项目费用的50%。为了振兴经济落后地区、工业衰退地区和农村地区,德国政府规定,中小企业在东部地区进行经济产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可以获得投资总额15%~23%的投资补贴。

研究与开发补贴

美国设有“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要求研究开发经费在1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机构要按一定比例拨出专款用于资助小企业的创新研究;研究开发费在2000万美元到1亿美元之间的,联邦政府每年要为小企业确定科研项目和目标,1987一1993年,联邦政府机构共为该计划提供了约25亿美元的资助。另外,根据美国《经济再生法》规定,通常的R&D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三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25%给予减免;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种税率的R&D费用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此外,在美国还有主要向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基金的“小企业投资公司”,仅1995年就有7万多小企业获得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

研究与开发补贴

为结合技术引进,在传统民族工业领域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意大利政府于1968年建立了国家应用研究基金,以低息贷款的形式支持国立和私营企业联合进行科研以及科技创新,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该基金由意大利科研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具体的项目合同由意大利动产银行管理。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全部研究经费的55%,但对中小企业和南方地区的企业,比例可达65%。企业可申请部分赠款,但额度不能超过贷款额的50%。若企业申请全部赠款,则赠款一般不超过全部研究经费的35%,但对于中小企业和南方的企业,比例可达40%。为支持中小企业的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建立行业研究中心,设立的技术创新基金以贴息贷款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不超过项目总经费35%的贷款额。

为推进中小企业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渐成为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 日本政府从1998年起开始研究美国的SBIR制度, 并于同年12月18日颁布了《新事业创出促进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业进行创新研究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其中规定,在研究开发阶段,依据《租税特别措施法》中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规定,减免相当于研究开发经费额10%的法人税或所得税。

法国还规定,中小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技术工艺等首次提出咨询时,政府提供50%的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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