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的直销连锁企业
简介:跨地区经营的直销连锁企业,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一地区总部一门店”的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的...
跨地区经营的直销连锁企业,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一地区总部一门店”的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4-4】
某家电连锁总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跨地区连锁店2个。2009年1月,总店购进500000元家电,进项税额8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付。由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A店300000元,销项税额51000元;B店400000元,销项税额68000元。总店统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店购进家电,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
500000
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585000
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A店
—B店
351000
468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0
主营业务收人
700000
总店缴纳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119000-85000)
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