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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特许证与产品特许证的三个共同点

来源:说书人2020-07-29 10:55:43 阅读:623

简介:产品特许证经销特许证出售人生产(或在他指挥或指导下生产)的产品·产品应具有特许证出售人之商标。产品特许证出售人对特许证经销...

产品特许证经销特许证出售人生产(或在他指挥或指导下生产)的产品·产品应具有特许证出售人之商标。产品特许证出售人对特许证经销商之操作方法实施主要的控制,或承诺对特许证经销之操作方法予以相当大程度的协助。特许证经销商应向特许证出售人支付费用以获取出售有商标的产品之权利,其办法或者必须购买设备、原材料等,或者支付起动费以获取出售商品之权利。产品特许证经销商之例子为摩托车经销商、轮胎经销商及合伙经销商。法规规定一揽子特许证与产品特许证有三个共同点:

一揽子特许证与产品特许证的三个共同点

(1)经销有特许证出售人商标的产品与服务。

(2)对特许证经销商之操作方法享有重要的控制权或给予重要的协助。

(3)特许证经销商应向特许证出售人支付费用。

本局无意将与商标无关的一揽子或产品特许证包括在本法规之内。如果商标对销售不是必需的,供应商可明确禁止经销商使用其商标,从而避免受本法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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