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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如下职权

来源:说书人2020-08-05 16:03:20 阅读:633

简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份有限企业称“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如下职权: (1)决定公...

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份有限企业称“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如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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