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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与试用期辞退

来源:说书人2020-08-07 10:23:13 阅读:625

简介:(1)试用期考核程序风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

(1)试用期考核程序风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录用条件与试用期辞退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录用条件与试用期辞退

(2)考核不合格是否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引出对“不符合录用条件”定义条款。

(3)如何考核取证。考核是一个跟进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写总结和心得,考核之前,要求写自我总结,割裂考核事实与考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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