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制度
简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制度。 ①对跨地区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制度。
①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②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