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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期权授予时,应载明以下基本事项

来源:说书人2020-07-31 15:37:29 阅读:706

简介:(1)期权对应的股份数额。 (2) 行权价格(strike price) 。一般来说, A轮融资之前的价格都非常低或者免费送,随着公司前景不断明朗,价格...

(1)期权对应的股份数额。

(2) 行权价格(strike price) 。一般来说, A轮融资之前的价格都非常低或者免费送,随着公司前景不断明朗,价格也随之上升。定价的原则是同授予时的每股公允价值(即市场上的可参照价值)相对应,同时考虑到对招聘人员的激励作用。

进行期权授予时,应载明以下基本事项

(3) 期权计算的起始日(grant date) , 即开始授予期权的时间, 一般是从入职当天起计算。

(4) 授予(vesting) 的期限, 即合同对应的全部期权到手(vested) 的时间, 一般为4年。一般来说,期权按月授予,也就是说,每个月到手1/48(以4年为例),到手即意味着可以行权(exercisable) 。

(5) 最短生效期(cliff) , 一般设定只有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定时间, 期权的承诺才开始生效,一般是1年。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1年,离职时是不能行权的,而一旦达到1年,则期权立即到手1/4,此后每个月另到手1/48,直至离职或全部期权到手。

进行期权授予时,应载明以下基本事项

(6) 失效期限(cut-off period) 。员工离职后, 必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决定是否行使这个购买的权利,通常会设定为180天。

股票期权通常需要在授予期(vesting period, 又称等待期) 结束后才能行权, 一般而言,高级管理人员在获赠股票期权5年后才可以行权。期权的行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合同正常执行。此时,员工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行权价格对已到手的期权(vested option) 行权, 购买不超过到手总额的公司股权。员工只要不离职, 该权利将一直有效。

情况二:员工离职。若员工在达到最短生效期之后、IPO(上市) 之前离职, 则一般在期权合同中规定公司有权以约定价格回购该部分期权(称为call right) 。

可针对不同原因的离职制订不同的call right条款。回购价格理论上应为回购发生时的公允价值,但也可约定为其他价格,如每股净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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